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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时达: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1-04-23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8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 8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 9

 四、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 14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16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22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23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23

 二、对新时达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23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24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25

 五、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6

 七、股权激励计划对新时达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30

 八、对新时达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30

 九、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31

 十、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31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32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33
 一、备查文件目录 ...................................................................................................... 33

 二、备查文件地点 ...................................................................................................... 33




                                                           2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轶禾”)接受委托,
担任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达”或“上市公司”、“公司”)
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
(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新时达提供有关资料
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新时达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新时达提供,新时达已向本
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新时达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
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
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3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新时达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
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新时达、上市公司、公司       指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指
本计划                            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时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轶禾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
股票期权                     指
                                  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
限制性股票                   指
                                  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标的股票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
激励对象                     指   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
授予日/授权日                指
                                  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
有效期                       指   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
等待期                       指
                                  间段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行权价格                     指
                                  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授予价格                     指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
限售期                       指   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
                                  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5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
《业务办理指南》       指
                            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6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新时达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
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7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新时达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标的股
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
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2,100.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2,040.6822
万股的 3.38%。其中首次授予 1,922.00 万份权益,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
数的 91.5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 股本总 额 62,040.6822 万股的
3.10%;预留 178.00 万份权益,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48%,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2,040.6822 万股的 0.29%。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1,278.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 62,040.6822 万股的 2.06%。其中首次授予 1,208.00 万份,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94.5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2,040.6822 万股的 1.95%;预留 7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
数的 5.48%,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2,040.6822 万股的 0.11%。
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
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822.0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 62,040.6822 万股的 1.32%。其中首次授予 714.0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6.86%,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8
62,040.6822 万股的 1.15%;预留 108.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 13.14%,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2,040.6822 万股的
0.17%。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权益比例
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
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
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
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
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
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9
    3、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
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
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4、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日起至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行权期                                                            50%
                  日起至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1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行权期   日起至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
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
注销。

    6、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
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1、有效期


                                      1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
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
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
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
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12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
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
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 36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 24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 36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3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
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6.17 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
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6.17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4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6.17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6.04
元。

    3、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
均价;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
均价。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09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3.0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本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3.09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3.02 元。

    3、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5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
易均价的 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
易均价的 50%。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6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7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
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
权条件之一。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各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
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
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18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9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
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2年两个个会计年度,分年
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
除限售条件之一。

                                    20
    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
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
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主要从事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围绕智能控制、
变频驱动两大方向,聚焦于智能制造装备领域,为客户提供智能驱动控制专业
领域核心产品及综合解决方案。公司立足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以智能制
造为引擎,以追求极致为灵魂,以差异化优势为手段,致力于成为智能制造领
域的国际著名品牌。公司在业内经营多年,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具有一定
的行业地位。通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和挖掘,公司在国内外建立了广泛的客户基
础。在智能制造领域,公司已向通用汽车、长城汽车、比亚迪、上汽集团、吉
利汽车、青岛海尔、上海科勒卫浴等汽车行业与一般行业企业提供了多条柔性
机器人生产线,并与康力电梯、东风装备、海立股份、富士康、格力电器等多
家知名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依托在电梯行业多年的深耕细作,公
司与美国奥的斯、芬兰通力、瑞士迅达、德国蒂森克虏伯、康力电梯、广日电
                                        21
梯等国内外知名电梯厂商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工控领域,公司已为
开利、安利马赫、英格索兰、凯泉泵业、连成泵业等企业提供了产品和服务。

   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
实施,充分激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
上市公司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和盈利能力。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1 年-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0%、8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
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
的考核指标兼顾了可达成性和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以
及具体的行权/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
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
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
实保障。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2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新时达 2010 年 12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原中小板上市交易,股
票代码“002527”。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
以下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股票来
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
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行权/授予
价格;有效期、授权/授予日、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禁售期;激励
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行权/解除限售的程
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时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新时达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23
    新时达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 新时达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3. 新时达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
段必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4.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以及核实
程序,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5. 新时达已就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
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6. 新时达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7. 新时达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本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新时达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法律上是可行的。

    (二)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行权/解除限售等程序,且这些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时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新时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 182 人,占公
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册员工总人数的 7.44%。

                                    24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新时达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
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
职并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现任监事、独立董事、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不包括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
及直系亲属;

    (四)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时达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
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新时达本次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
分。股票期权的标的股票来源与限制性股票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新时达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2,100.00 万份,涉及的标的


                                  25
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2,040.6822 万股的 3.38%。其中首次授予 1,922.00 万份权益,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出权益总数的 91.5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2,040.6822
万股的 3.10%;预留 178.00 万份权益,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48%,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2,040.6822 万股的 0.29%,公司在全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新时达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时达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
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均未超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五、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新时达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股票期权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
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
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股
                                   26
票期权各期的行权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
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行权而失效或
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1 年 04 月 22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
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 标的股价:6.15 元/股(2021 年 04 月 22 日收盘价)

    ② 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③ 历史波动率:21.84%、23.62%(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一年、二年的年
化波动率)

    ④ 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1 年期、2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限制性股票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或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
“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27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
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
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
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
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 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测算

    1、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
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
对本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根据计算参数,公司对拟首次授予的 1,208.00 万份股票期权的成本进行了
预测算,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应确认的费用为 900.51 万元。

    2、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
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根据计算参数,公司对拟首次授予的 71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进行了
预测算,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费用为 2,184.84 万元。

    3、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对新时达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28
    (1)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合并利润报表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
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情况,按
相关规定计算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并选择适当的
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经测算,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 1,208.00 万份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的 71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总
成本为 3,085.35 万元。
    假设公司 2021 年 6 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
权/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行权/解除限售,则 2021 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摊销成本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股票期权             900.51    310.95        450.25        139.30

   限制性股票        2,184.84      819.32        1,092.42      273.11

      合计           3,085.35     1,130.26       1,542.67      412.41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
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
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208.00 万份股票期权全部达到行权条件
且被行权,则新时达将向激励对象发行 1,208.00 万股股票,所募集资金累计金
额约为 7,453.36 万元;若激励对象全额认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71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则新时达将向激励对象授予 710.00 万股股票,所募集资金累计金
额约为 2,206.2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提高经营效率,从而提
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将使公司有能力承担上述股权激励的成本,不会对公司业

                                   29
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时达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符合
《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示: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总成本是依据模拟的假设条件,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
模型的基础上做出的预测算,仅供参考。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及分摊将在公司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七、股权激励计划对新时达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新时达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在价格和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设置方面有效
地保护了现有股东的权益,同时,还对公司业绩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公司拟授
予的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
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
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更能将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利益
与公司的经营发展、全体股东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对保证上市公司经营能力
的提高、经营效率的改善和股东权益的增加将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此外,股票期权行权后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相当于激励对象认购了新时达
定向发行的股票,在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同时,也增加了股东权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时达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利益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八、对新时达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
金。”

    新时达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的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新时达没有为激励对象依激
                                  30
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并对相关事宜出具承诺函。

九、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一)新时达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制定和实施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符合相关规定,且未损害
股东利益。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条件设定和时间安排对激励对象形成有效激励和
约束。只有当新时达的利润稳步增长且股票价格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利益,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保护
了现有股东的利益。

    (四)新时达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的总额度符合相关规定,且授出总额度
占公司总股本的3.38%。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后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后不会对公司股本扩张产生较大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时达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新时达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指标、个人绩
效考核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

    (2)新时达采用“净利润”指标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
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3)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考评要求。
                                    31
    上述考核体系既客观地考核公司的整体业绩,又全面地评估了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

    2、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新时达董事会为配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
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考核程序、考核工具、考核
时间和次数、考核结果应用与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较强
的可操作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时达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
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
系和考核管理办法是合理的。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
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
致的地方,请投资者以新时达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新时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新
时达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新时达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2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二)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五)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六)《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八)《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

   联系电话:021-69896737,传真:021-69926163

   联系人:杨丽莎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