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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顺风能: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15-06-25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会专字[2015]2871 号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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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专字[2015]2871 号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风能”)管理层
编制的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天顺风能为申请发行证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
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天顺风能申请发行证券所必备的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
报。

       二、 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天顺风能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天顺风能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
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
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
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
的基础。

       五、 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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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天顺风能管理层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
映了天顺风能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全心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潘国胜


          中国北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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