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1-28
证券简称:天顺风能 证券代码:002531 公告编号:2016-009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 月 27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 月 26 日-2016 年 1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
月 2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 月 26 日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江路 28 号公司会议
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严俊旭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02,127,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1.01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02,000,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99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7,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7,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1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7,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55%。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
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孙)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及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2,12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149%;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8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2,12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149%;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8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
补措施的承诺》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事项,关联股东上海天神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REAL FUN HOLDINGS LIMITED 回避表决。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7,300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149%;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98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149%;反对 3,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8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叶伟、陈碧玲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天顺风能(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