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7-12-26
证券简称:天顺风能 证券代码:002531 公告编号:2017-070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本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章程修
订的工商登记及变更事宜。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改后条款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和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和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
时,现任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拟选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
任非独立董事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 东可以根据拟选任非独立董事人数,提名
立董事候选人或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增补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时,现任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监事会增补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拟选任 监事时,现任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
的监事候选人或增补监事候选人; 可以根据拟选任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 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增补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在选举独立董事时,应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
1
实行累积投票制。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股东大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会在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
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
的每 1 股份均有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符合条
件的股东分别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时,
按不重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计算每
1 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2)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
决权,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董事、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
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
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3)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
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
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
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
对某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
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
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 1 股份所
代表的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部
分表决权;
(4)股东对某一位或者某几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 1 股份所代
表的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
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即不
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5)股东对某一位或者某几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所持
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
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位或
者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
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
弃表决权;
2
(6)董事、监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
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并且当
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7)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
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
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
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
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
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
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
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
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
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
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6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