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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顺风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7-12-26  

						证券简称:天顺风能              证券代码:002531         公告编号:2017-070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本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章程修
订的工商登记及变更事宜。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改后条款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和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和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
时,现任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拟选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
任非独立董事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    东可以根据拟选任非独立董事人数,提名
立董事候选人或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增补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时,现任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监事会增补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拟选任   监事时,现任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
的监事候选人或增补监事候选人;              可以根据拟选任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    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增补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在选举独立董事时,应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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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累积投票制。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股东大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会在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
                                           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
                                           的每 1 股份均有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符合条
                                           件的股东分别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时,
                                           按不重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计算每
                                           1 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2)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
                                           决权,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董事、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
                                           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
                                           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3)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
                                           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
                                           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
                                           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
                                           对某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
                                           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
                                           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 1 股份所
                                           代表的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部
                                           分表决权;
                                           (4)股东对某一位或者某几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 1 股份所代
                                           表的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
                                           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即不
                                           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5)股东对某一位或者某几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所持
                                           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
                                           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位或
                                           者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
                                           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
                                           弃表决权;

                                      2
                                   (6)董事、监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
                                   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并且当
                                   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7)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
                                   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
                                   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
                                   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
                                   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
                                   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
                                   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
                                   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
                                   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
                                   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
                                   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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