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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顺风能: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0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2020-08-12  

						证券代码:002531     证券简称:天顺风能    公告编号:2020-050

债券代码:112567     债券简称:17天顺债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20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8月13日
        本息兑付日:2020年8月14日
        债券摘牌日:2020年8月14日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将
于2020年8月14日支付2019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本
金。本期债券兑付兑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8月13日,凡在2020年8月13日(含)
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及本金;2020年8月13日卖
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及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7天顺债。
    4、债券代码:112567。

    5、发行总额:人民币4亿元。

    6、当前余额:人民币25,498.2万元。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票面利率:5.4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8月14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10、付息日: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1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
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1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9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本次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间:2019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按照《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40%,每
张兑付本金100元;每10张“17天顺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00
元(含税),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
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3.2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和RQFII)实际每手派发利息
为54.00元。
    3、债权登记日:2020年8月13日。
    4、本息兑付日:2020年8月14日。
    5、债券摘牌日:2020年8月14日。


    三、本次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对象
    截止2020年8月1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四、兑付、兑息方法
    1、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兑付、兑息。
    2、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
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
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根据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
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
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本次兑付、兑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 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方法》(国税发[2009] 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相关机构

发行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93号来福士广场T3座1203

邮编:200051

联系人:于永洪

咨询电话:021-5231 0063

传真:021-5231 0070

2、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德意志银行大厦22层

联系人:杨汝睿、徐艺斓

联系电话:010-5902 6649

传真:010-5902 6602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2020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之盖章页)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