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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顺风能: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0-09-01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向昆山新长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苏
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20.00%股权(以下合称
“本次重组”)。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
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
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20.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组尚需呈报批准/核准的程
序已在《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重大风险提示。

    2、交易对方对拟出售予公司的标的资产拥有合法的完整权利,不存在被限
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除标的公司部分认缴出资额尚未至缴付时限外,不存在交
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形。

    3、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重组系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预计不会新增
关联交易,也不涉及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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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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