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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顺风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0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经认真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谨慎客观、勤勉尽
责,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
状况及经营成果,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权益的情况。此次续聘审计机构事
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工作的连续性,我
们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聘
期一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
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3、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融资授信额度共计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授
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银行实际授信额度可在额度范围内相互调剂。公司本次申请融资
额度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充分利用财务杠杆为业务发展提供充足的营运资金
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业务发展的水平,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的子公司经营情
况普遍良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公司为
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符合公司《公
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上述预案若能实施,能让广大投资者参与
和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之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了解非独立董事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本次公司董事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有关规定,关联
董事严俊旭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
经营行为,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双方以平等互利为基础,遵循市场
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
案。
    8、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
    经了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上述人
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
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之情形。本次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人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宝山、何焱、周昌生
                                                            2021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