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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顺风能: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1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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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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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分别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天顺风能(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上刊登了《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可

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

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 点在上海

市长宁区长宁路 1193 号来福士广场 T3 座 1203 大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

长严俊旭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

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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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关事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943,058,63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192%。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904,153,5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6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8,905,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8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且

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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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1.《关于202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942,475,935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2%;反对股数461,8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0%;弃权股数120,9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2.《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942,311,035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7%;反对股数626,7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股数120,9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3.《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942,311,035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7%;反对股数626,7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股数120,9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711,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98.1054%;反对股数62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1.5882%;弃权股数1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3064%。


    4.《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942,431,935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反对股数626,7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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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0.066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831,9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118%;反对股数62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882%;弃权股数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股数942,475,935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2%;反对股数461,8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0%;弃权股数120,9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875,9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5233%;反对股数46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1703%;弃权股数1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3064%。


    6.《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942,311,035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7%;反对股数461,8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0%;弃权股数285,8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942,596,835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0%;反对股数461,8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996,835股,

                                   5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8297%;反对股数461,8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1703%;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股数942,431,935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5%;反对股数461,8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0%;弃权股数164,9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9.《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942,596,835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0%;反对股数461,8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996,8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8297%;反对股数46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1703%;弃权股数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非独立董事朱彬》


    同意股数942,015,656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415,65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36%。


    上述议案8、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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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上述议案10为累积投票议案,采取累计投票方式表决。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

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

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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