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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顺风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13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促进公
司规范、诚信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
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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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
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
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
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
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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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
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
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
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
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除正式对外公告的方式以外,公司还可采用如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
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
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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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
形式。
    公司采用非正式公告方式的,应当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
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通过公司指定媒体或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
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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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与机构投资者、行业研究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
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
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
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
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
实施;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
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
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协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
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员工特别
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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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训活动。




                             第五章 工作形式和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
“互动易”)、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
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
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
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
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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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
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
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
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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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二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
查看并处理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
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
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上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
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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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上发布的信息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上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
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
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

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或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0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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