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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风能: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瑞交所上市后适用)2022-10-19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经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
程必备条款》《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
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
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
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
经营管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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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
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时
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
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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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
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
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
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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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
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
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
务。
    第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
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修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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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并在
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
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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