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通信收购杰赛科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收购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 申请免于发出要约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洋大厦 F408 F408,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Xicheng District Beijing,China 100031 2-1-1 中电通信收购杰赛科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嘉源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的含义如下: 公司/收购人/中电通信 指 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杰赛科技/上市公司 指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44) 中国电科 指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七研究所及其前身信息产业部电子第 广州通信研究所/中国电科七所 指 七研究所、电子工业部第七研究所 中国电科五十四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其前身为信息产业部 指 五十四所) 中国电科三十四所/一致行动人 指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 中华通信 指 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大为 指 桂林大为技术有限公司 经中国电科批准,中国电科七所、中国电科五十四所、中华通 信、桂林大为将其分别持有的 154,166,700 股、34,922,000 股、 本次收购/本次无偿划转 指 11,641,649 股和 1,332,100 股杰赛科技股份无偿划转至中电通信 持有,桂林大为将其持有的 134,559 股杰赛科技股份无偿划转 至中国电科三十四所持有的交易事项 中电通信分别与中国电科七所、中国电科三十四所及桂林大为、 中国电科五十四所、中华通信于 2018 年 2 月 10 日签署的《广 《无偿划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指 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签署的《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之 补充协议》 《收购报告书》 指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国务院国资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顾问/嘉源律所/嘉源/本所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过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第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准则 《第 19 号准则》 指 —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元 指 人民币元 2-1-2 中电通信收购杰赛科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嘉源法律意见书 HTTP:WWW.JIAYUAN-LAW.COM 北 京 B EIJING 上 海 S HANGHAI 深 圳 S HENZHEN 香 港 HONGKONG 西 安 XIAN 致:中电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收购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 申请免于发出要约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嘉源(2018)-05-275 敬启者: 根据中电通信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本所担任本次杰赛科 技股份无偿划转至公司持有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就中电通信增持杰赛科技 股份申请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第 19 号准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资料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 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的 2-1-3 中电通信收购杰赛科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嘉源法律意见书 出具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行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本所律 师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 断。 本所仅就与本次无偿划转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 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 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无偿划转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 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无偿划转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无偿划转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 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鉴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1-4 中电通信收购杰赛科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嘉源法律意见书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豁免的申请人为中电通信。根据中电通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91RCJ6M)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电通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电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 589 号科 1 法定代表人 原普 注册资本 叁拾亿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通信网络与电子信息系统级相关设备、软件、硬件产品的研发、生 产(仅限分支机构)、销售及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通信系统 工程施工及总承包;通信导航运营服务;电子产品的检验、认证(凭 经营范围 许可证经营)、维修;计量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自 2017 年 9 月 8 日至未记载 成立日期 2017 年 9 月 8 日 根据中电通信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电通信的股东为中国电科。中国电 科为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电通信为中国电科投资 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电通信不存在可能导致其营业终止的情形。 2、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电科三十四所现行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12100000498672233W),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电科三十四所的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桂林激光通信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 住所 广西省桂林市七星区六合路 98 号 2-1-5 中电通信收购杰赛科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嘉源法律意见书 法定代表人 郑名源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61 万元 机构类型 事业法人 开展激光通信研究,促进电子科技发展。光通信系统与网络技术研究 开发与设计、模拟和数字光纤通信设备研究开发大气激光通信设备研 究开发,光有元和无源器件研究与开发,电子系统工程设计,光通信 宗旨和业务范围 测试计量仪器和仪表技术研究与开发、智能建筑系统工程和安全技术 防范工程设计、相关配套设备和器具设计与开发、相关培训与咨询服 务、《光通信技术》出版 有效期 2018 年 4 月 16 日至 2023 年 4 月 16 日 成立日期 1971 年 9 月 1 日 根据中国电科三十四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中国电科三十四所的唯一出资人为中国电科。中国电科为国务院国资委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电科三十四所为中国电科独资设立的事 业单位。中国电科三十四所不存在可能导致其营业终止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本次无偿划转后,中电通信成为杰赛科技的控股股东,中电通信及中国电科 三十四所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电科,未发生改变。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中电通信直接持有杰赛科技 202,062,449 股股份,占杰 赛科技总股本的 35.36%;中国电科三十四所直接持有杰赛科技 134,559 股股份, 占杰赛科技总股本的 0.02%。根据《收购管理办法》,中电通信及中国电科三十 四所两者之间因受同一主体控制而构成本次收购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杰赛科 技 202,197,008 股股份。 (三)根据中电通信及中国电科三十四所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电通信及中国电科三十四所不存在可能导致其营业 终止的情形。 (四)根据中电通信及中国电科三十四所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电通信及中国电科三十四所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1-6 中电通信收购杰赛科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嘉源法律意见书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1、中电通信系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电科三十四所系有效存续的 事业单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 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2、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主体资格。 二、被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本次收购涉及的被收购上市公司为杰赛科技。 (二)杰赛科技前身为“广州金蜂电子有限公司”,系 1994 年 11 月 19 日由 电子工业部第七研究所及广州远华电气公司共同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广州金 蜂电子有限公司于 1999 年 10 月 20 日更名为广州杰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2 年 9 月 29 日,经中国电科《关于同意广州杰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改制重组 的批复》(电科财[2002]187 号)、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广州杰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穗经[2002]216 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广 州杰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改制为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1 月 28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4 号文件批准,杰赛科技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0 万股。2011 年 1 月 28 日,杰赛科技 A 股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 002544。 杰赛科技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 年 12 月 25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01012312130384 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新 2-1-7 中电通信收购杰赛科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嘉源法律意见书 港中路 381 号;法定代表人为韩玉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2,040,033 元1;公司 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具体 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 1994 年 11 月 19 日至长期。 (三)根据杰赛科技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杰赛科技不存在可能导致其营业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收购中被收购的上市公司杰赛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三、本次收购适用的豁免情形 (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依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 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 请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 的,相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二)本次收购符合豁免要约收购的规定 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免于发 1 2018 年 6 月 25 日,杰赛科技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 2017 年度业绩补偿的议案》,因电科导航 2017 年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重组方案,杰 赛科技向中国电科五十四所回购 182,744 股公司股份,向电科投资回购 48,698 股公司股份,合计回购 231,472 股公司股份并注销。注销后,杰赛科技总股本将减少为 571,157,220.00 股。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 上述股份回购事宜已完成债权人公告手续,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回购 和注销手续。 2-1-8 中电通信收购杰赛科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嘉源法律意见书 出要约收购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中国电科批准本次无偿划转 2018 年 7 月 13 日,中国电科作出《中国电科关于无偿划转广州杰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相关国有股份的批复》(电科资函[2018]135 号),根据《上市公司国 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 36 号)等有关规定,中国电科 作为国家出资企业,经研究,同意中国电科七所、中国电科五十四所、中华通信 及桂林大为分别所持杰赛科技 154,166,700 股、34,922,000 股、11,641,649 股及 1,332,100 股股份无偿划转至中电通信持有,将桂林大为 134,559 股股份无偿划转 至中国电科三十四所持有。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完成后,杰赛科技总股本不变,其 中中电通信持有杰赛科技 202,062,449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35.36%,成为其直接 控股股东;中华通信及桂林大为不再持有杰赛科技股份,中国电科七所、中国电 科三十四所及中国电科五十四所分别持有杰赛科技 23,903,877 股、134,559 股及 6,877,947 股。 2、本次无偿划转导致中电通信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杰赛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占杰赛科技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本次收购前,中电通信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华通信间接持有杰赛科技 11,641,649 股股权,占杰赛科技总股本的 2.04%。中国电科三十四所通过其全资 子公司桂林大为间接持有杰赛科技 1,466,659 股股权,占杰赛科技总股本的 0.26%。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中电通信将直接持有杰赛科技 202,062,449 股股份, 占杰赛科技总股本的 35.36%,成为杰赛科技的控股股东;中国电科三十四所将 直接持有 134,559 股杰赛科技股份,占杰赛科技总股本的 0.02%。中电通信及中 国电科三十四所通过本次收购将合计持有杰赛科技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 30%。 本次收购前后杰赛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中国电科。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形,中电通信及中国电科三十四所可以向中国证 2-1-9 中电通信收购杰赛科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嘉源法律意见书 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 四、本次收购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收购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18 年 1 月 5 日,中国电科作出《中国电科关于无偿划转广州杰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国有股份的批复》(电科资函[2018]4 号),同意将中国电科七 所、中国电科五十四所、中华通信、桂林大为分别持有的杰赛科技 26.95%(计 54,166,700 股)、6.10%(计 34,922,000 股)、2.04%(计 11,641,649 股)及 0.23% (1,332,100 股)的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至中电通信持有,将桂林大为持有的 0.02% (计 134,559 股)的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至中国电科三十四所持有,待相关主管部 门批准同意后实施。股权划转及相关股份注销完成后,杰赛科技总股本 571,388,692 股,中电通信直接持有杰赛科技 35.36%(计 202,062,449 股)的国 有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中华通信及桂林大为不再持有杰赛科技股份,中国电 科七所、中国电科五十四所及中国电科三十四所分别保留持有杰赛科技 4.18% (计 23,903,877 股)、1.20%(计 6,877,947 股)及 0.02%(计 134,559 股)国 有股份的分红收益权,作为统筹事业单位后续改革相应的成本支出,对应全部股 份的决策权由中电通信享有。 2、2018 年 1 月 29 日,中电通信 2018 年第 1 期总经理办公会一致作出决议, 同意中国电科七所、中国电科五十四所、中华通信及桂林大为分别将其持有的杰 赛科技的 154,166,700 股、34,922,000 股、11,641,649 股及 1,332,100 股无偿划转 给中电通信。 3、2018 年 1 月 31 日,桂林大为唯一股东中国电科三十四所 2018 年第 3 次 所长办公会一致作出决议,同意桂林大为将其持有的杰赛科技 134,559 股股份无 偿划转给中国电科三十四所。 4、2018 年 2 月 10 日,中国电科七所、中国电科五十四所、中国电科三十 四所、中华通信及桂林大为分别与中电通信签署了《关于杰赛科技股份无偿划转 2-1-10 中电通信收购杰赛科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嘉源法律意见书 协议》,约定中国电科七所、中国电科五十四所、中华通信及桂林大为分别将其 所持杰赛科技 154,166,700 股、34,922,000 股、11,641,649 股及 1,332,100 股股份 无偿划转至中电通信持有。 5、2018 年 7 月 13 日,中国电科作出《中国电科关于无偿划转广州杰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国有股份的批复》(电科资函[2018]135 号),同意中国电科七 所、中国电科五十四所、中华通信及桂林大为分别所持杰赛科技 154,166,700 股、 34,922,000 股、11,641,649 股及 1,332,100 股股份无偿划转至中电通信持有,将桂 林大为 134,559 股股份无偿划转至中国电科三十四所持有。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完 成后,杰赛科技总股本不变,其中中电通信持有杰赛科技 202,062,449 股股份, 占总股本的 35.36%,成为其直接控股股东;中华通信及桂林大为不再持有杰赛 科技股份,中国电科七所、中国电科三十四所及中国电科五十四所分别持有杰赛 科技 23,903,877 股、134,559 股及 6,877,947 股。 6、2018 年 8 月 14 日,中国电科七所、中国电科五十四所、中国电科三十 四所、中华通信及桂林大为分别与中电通信签署了《关于杰赛科技股份无偿划转 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本次收购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收购尚待中国证监会在中电通信及中国电科三十四所提交符合规定的 申请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 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法律程序,尚待中国证监会在中电通信及中国电科三十四所提 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 五、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申请无异议后,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1-11 中电通信收购杰赛科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嘉源法律意见书 六、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2018 年 1 月 11 日,杰赛科技公告了《关于相关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获得中国 电科批复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本次无偿划转的基本情况及取得中国电科的批 准的情况。 2018 年 7 月 18 日,杰赛科技公告了《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事宜的提示性 公告》,披露了本次无偿划转修订后的基本情况及取得中国电科批准的情况。 2018 年 8 月 15 日,杰赛科技公告了《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摘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履行了 现阶段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申请人尚需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一)收购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具的股份查询证明,在杰赛科技就本次无偿划转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即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杰赛科技本次无偿划转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通 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中电通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 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杰赛科技《关于相关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获得中国电科批复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8-002)披露日(2018 年 1 月 11 日)前六个月,即 2017 年 7 2-1-12 中电通信收购杰赛科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 月 11 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领导人员,上市公司及无偿划转划出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收购人聘请的 中介机构关工作人员,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通过证 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杰赛科技股票的情形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期末持股数 姓名 内幕知情人关系 买卖时间 (股) (股) (股) 2017-08-07 1,000 — 1,000 罗乃坚 杰赛科技监事 2017-08-24 300 — 1,300 2017-12-25 — 1,300 — 2017-09-07 — 200 — 李洪 杰赛科技监事 2017-11-20 9,400 — 9,400 2017-11-30 600 — 10,000 中电通信副总经 阎玉英 2017-12-11 — 1,000 — 理于开勇妻子 2017-09-06 1,000 — 1,000 中华通信副总经 章琪 理章秀麓子女 2017-09-08 — -1,000 — 对于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罗乃坚、李洪、于开勇、章秀麓已出具声明及承诺 如下: “1、本人未参与杰赛科技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 在杰赛科技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前并不知系该事项。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于核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 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杰赛科技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不存 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在杰赛科技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实施完毕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除上述交易情况外,本次自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 无交易杰赛科技股票的行为。 2-1-13 中电通信收购杰赛科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嘉源法律意见书 (三)其它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查询证明,在中电通信就本 次无偿划转前 6 个月内,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经办 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相关机构及人员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杰赛科技股票的行为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 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重大法律障碍。在本次收购过 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的行为。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中电通信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电科三十四所系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事业单位,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 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义务的主 体资格。 2、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免 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形,中电通信及中国电科三十四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 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法 律程序,尚待中国证监会在中电通信及中国电科三十四所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文 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 4、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2-1-14 中电通信收购杰赛科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嘉源法律意见书 务;收购人尚需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6、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的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2-1-15 中电通信收购杰赛科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收购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申请免于发出要约之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盖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郭 斌 经办律师:韦佩 金田 年 月 日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