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赛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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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15 楼(7-12 单元) No.6 Zhujiang East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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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 开 2019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顾)字[2019]第 007 号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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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
“有关法律”)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受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下午 14:30 召开的 2019 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
程序及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
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
会议,并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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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编号:2019-004),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
议事项、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
杨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参加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4】名,
代表股份【236,147,8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45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名,代表股
份【236,028,0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245】%;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8】人,代表股份【119,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1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8】名,代表股份【119,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1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9,8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10】%。
该等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 月 23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均具有符
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参加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投资建设杰赛科技产业园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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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 为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审议事项(中小投资者
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进行表决。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
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
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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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卢跃峰
见证律师:廖焕国
谢宛莹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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