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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赛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26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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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
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则。
   本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代表。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
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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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权利;
    (三)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六)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
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的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
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五)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七)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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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
费。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
务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利益或员工权益遭
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
事填补产生的空缺。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生效后的合理期间以及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间之内仍然存在。其对公
司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存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 1/3,即 3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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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
监督和检查。
    公司可以引入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或独立人士代表担任外部监事。
    公司应每月或每季度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财务报表、经营管理信
息以及重大事项背景材料等资料,确保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财务和经营信息。
    公司应编制监事会专门预算,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并向董
事会通报或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对董事或总裁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裁
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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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纪录以及进行财务
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凭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
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持有公司 10%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出时。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件。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财务检查,必要时可以到下属企业进
行检查、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或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
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质
和合法监督能力。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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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
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临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送达
全体监事。可以专人、邮件(含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送达。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
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十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电话
会议、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或联签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
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
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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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交至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
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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