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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赛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1-20  

                        证券代码:002544          证券简称:杰赛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2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 年 8 月 12 日
出具的《关于核准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0]1760 号)核准,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杰赛
科技”)非公开发行了 105,325,838 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发行价格为 13.06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1,375,555,444.28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12,902,807.04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1,362,652,637.24 元。
    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
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 1-00220 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 1-00221 号《验
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截至 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保荐机构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广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与杰赛科技全资子公司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杰赛科技全资子公司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0 年 12 月 24 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金额
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项目类别
                                                                (万元)

广州杰赛科技股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服务基地建设
                                         9550880021016300642    136,317.54
  份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营业部                                                    项目

广州杰赛科技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一代移动通信产业化
                                         8110901012701243801        0
  份有限公司       广州科技园支行                                                    项目

河北远东通信系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G高端通信振荡器的研
                                        131505000013000574948       0
统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和平西路支行                                          发与产业化项目

河北远东通信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泛在智能公共安全专网
                                         8111801012500776328        0
统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谈固东街支行                                        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广州杰赛科技股
                 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西支    38830180808988680          0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份有限公司
                         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乙方)与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550880021016300642,截止 2020 年 12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136,317.54 万元。
       该专户中 40,708.00 万元用于甲方信息技术服务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剩余金额后续划拨进入其他四家约定的银行账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科技园支行:811090101270124380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西
       路支行:13150500001300057494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谈固东街支行:
       811180101250077632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西支行:
       38830180808988680),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2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璇、朱烨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3
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
讼。”
       (二)公司(甲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乙方)与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8830180808988680,截止 2020 年 12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璇、朱烨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
讼。”
       (三)公司(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乙方)与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901012701243801,截止 2020 年 12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下一代移动通信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5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璇、朱烨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6
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
讼。”
    (四)公司(甲方一)、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乙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
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户名
称为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 131505000013000574948、开户机
构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西路支行,截止 2020 年 12 月 24 日,账
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G 高端通信
振荡器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
不得提现、不得办理通兑业务,不得开通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助
支付功能。乙方有权对该账户支付渠道进行控制,除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业
务以外,不能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账户及账户内资金。
    二、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
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
管事宜。
    三、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一和甲方二关于“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G 高端通信振荡
器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
年对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五、甲方一和甲方二授权丙方可随时前往乙方处查询、复印账户资料。丙方
指定保荐代表人胡璇、朱烨辛有权向乙方查询、复印账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



                                    7
准确、完整地向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上述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同时甲方一和甲方二同意并授权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二专户有关情况,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丙方如需前往乙方处查询对账明细等,
应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由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前往乙方处查询。
    七、甲方二单次或某一会计年度内累计从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减去募集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之后的款项)
的 20%的,原则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并按丙方要求提供专户的支出明细。甲方二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丙方按上述要求提
供专户的支出明细。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事先得到甲方一同意并向乙方出具加盖丙方公章的书面变更授权委托文件,
丙方将变更后保荐代表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书面通知
甲方一、乙方。变更授权委托文件自乙方收到之日起生效,变更授权委托文件生
效前,原授权委托文件或本协议约定的授权事项仍然有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因自身的原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连续三次未根据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
要求配合查询、复印账户资料的,甲方一和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
    十、资金划转
    (一)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二到银行柜面进行账户资金划转,甲方二到银行
柜面发起支付申请,并附加盖甲方二账户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及其他相关证明文
件(如有)。甲方二确认支付申请内容、划款指令、相关证明资料(如有)合法、
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甲方二确认甲方二在银行柜面发起支付申请的行为系
通过甲方二有权操作人员开展,付款申请的内容及行为均已取得甲方二各项授权



                                   8
和批准,该支付申请内容及行为未经甲方二各项授权和批准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及
不利后果由甲方二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二)乙方对甲方二发出的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审核
通过后通过银行柜面实现资金划转。本协议所述表面一致性审查,系指对支付申
请、划款指令中的要素是否齐全、一致,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本协议约定,划款指
令加盖的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一致等进行形式审查,乙方不对支付申请及相关资
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三)乙方仅对甲方二通过银行柜面发起的支付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
致性审查,审核通过后由银行柜面实现资金划转。因该支付申请内容或行为违反
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所导致的全部责任由甲方二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二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正确审核甲方二的支付申请
或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对支付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而使本监管资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有效期内,如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
况,致使乙方无法协助完成划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二向乙方发出付款申请时,甲方二应确保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超出账户余额的付款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若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二按
实际损失赔偿。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丙方督导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按照相应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二收取银行
结算、划转手续费,并从该监管账户中扣收。
    十三、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四、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均有权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公司(甲方一)、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二)、中信



                                   9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乙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
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户名
称为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 8111801012500776328、开户机构
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谈固东街支行,截止 2020 年 12 月 24 日,账户
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泛在智能公共安
全专网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二填写中信银行“监管宝”产品申请表(监管宝系乙方
开发的网银支付类业务,通过此功能实现网银支付类业务的银行监管模式管控,
实现银行监管模式监管支付业务),乙方根据甲方二申请内容为账户开通“监管
宝”功能。“监管宝”功能开通前该账户不得提现、不得办理通兑业务,不得开
通柜面转账,不得开通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离柜支付功能,乙方有
权对该账户采取支付监管措施。
    “监管宝”功能开通后,该账户不得提现、不得办理通兑业务,账户仅能通
过“监管宝”对外进行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柜面转账,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等离
柜支付功能)。
    二、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
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
管事宜。
    三、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一和甲方二关于“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泛在智能公共安全
专网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
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每半年对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五、甲方一和甲方二授权丙方可随时前往乙方处查询、复印账户资料。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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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保荐代表人胡璇、朱烨辛有权向乙方查询、复印账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上述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同时甲方一和甲方二同意并授权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二专户有关情况,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丙方如需前往乙方处查询对账明细等,
应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由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前往乙方处查询。
    七、甲方二单次或某一会计年度内累计从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减去募集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之后的款项)
的 20%的,原则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并按丙方要求提供专户的支出明细。甲方二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丙方按上述要求提
供专户的支出明细。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事先得到甲方一同意并向乙方出具加盖丙方公章的书面变更授权委托文件,
丙方将变更后保荐代表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书面通知
甲方一、乙方。变更授权委托文件自乙方收到之日起生效,变更授权委托文件生
效前,原授权委托文件或本协议约定的授权事项仍然有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因自身的原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连续三次未根据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
要求配合查询、复印账户资料的,甲方一和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
    十、资金划转
    (一)“监管宝”功能开通后,甲方二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账户资金划转。
甲方二通过网上银行向乙方发出线上支付申请,并附加盖甲方二账户预留印鉴的
划款指令扫描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如有)。甲方二确认支付申请内容、划款
指令、相关证明资料(如有)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甲方二确认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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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过网上银行发起支付申请的行为系通过甲方二有权操作人员开展,付款申请
的内容及行为均已取得甲方二各项授权和批准,该支付申请内容及行为未经甲方
二各项授权和批准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由甲方二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二)乙方对甲方二发出的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审核
通过后通过网上银行实现资金划转。本协议所述表面一致性审查,系指对支付申
请、划款指令中的要素是否齐全、一致,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本协议约定,划款指
令加盖的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一致等进行形式审查,乙方不对支付申请及相关资
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三)乙方仅对甲方二通过网上银行发起的支付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
致性审查,审核通过后通过网上银行实现资金划转。因该支付申请内容或行为违
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所导致的全部责任由甲方二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二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正确审核甲方二的支付申请
或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对支付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而使本监管资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有效期内,如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
况,致使乙方无法协助完成划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二向乙方发出付款申请时,甲方二应确保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超出账户余额的付款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若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二按
实际损失赔偿。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丙方督导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按照相应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二收取银行
结算、划转手续费,并从该监管账户中扣收。
    十三、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四、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均有权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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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大信验字[2020]第 1-00220 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 1-00221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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