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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天科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26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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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4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5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6
  第五章 附则 ..................................... 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8
  第一章 总则 ..................................... 8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8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9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9
  第五章 附 则 .................................. 10
董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12
  第一章 总则 .................................... 1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13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14
  第五章 附 则 .................................. 15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16
  第一章 总则 .................................... 16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6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17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18
第五章 附 则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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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简称“战略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公司董事组成,其成员包括
董事长和半数以上独立董事,由董事长召集。总裁兼任董事的,
为战略委员会的成员;总裁不兼任董事的,列席战略委员会;
副总裁、专家委员会主任、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财务负责
人及公司董事会按照审议事项指定的相应人员列席战略委员
会;列席人员参与相关事项的讨论,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4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以下事项在董事会审议之前,由战略委员会对
其先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审核意见或修改的建议:
    (一)公司发展战略;
    (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计划;
    (三)公司重大的战略举措,包括跨行业的战略投资、退
出现有行业的战略转移、重大的资产重组、跨地区兼并和收购、

                                5
境外投资或管理体制变革等涉及战略调整的重大事项;
    (四)投资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
行为;
    (五)变更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六)董事会决定应由该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公司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召开会议,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等网络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6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决议,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签名;会议记录或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简称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和经理(总裁)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
理(总裁)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和经理(总裁)人员候选人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
和三名独立董事。总裁兼任董事的,为提名委员会成员;总裁
不兼任董事的,列席提名委员会;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部负
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按照审议事项指定的相应人员列席提名
委员会。列席人员参与相关事项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会成员选
举一名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8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经理(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在董事
提名和资格审查时发挥积极作用;
    (三)对董事和经理(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四)定期对董事会构架、人数和组成发表意见或提出建
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召开会议,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9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等网络方式召开。提
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决议,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签名;会议记录或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

                             10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11
                 董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
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
立董事。董事长和总裁不得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中
选举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监事会召集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按照审议事项指定的相
应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列席人员参与相关事项的讨论,但没
有表决权。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
                             12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六)建立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员工和客户、供应
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七)对公司治理的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
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
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监督整改,推动公司结合实际情况
不断创新治理机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治理机制;
    (八)公司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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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
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
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等网络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决议,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签名;会议记录或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14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15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董事会秘书
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任命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三名独立董事。总裁不得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成员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监事会召集人、
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董事会
按照审议事项指定的相应人员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列席人
员参与相关事项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16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总裁)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
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对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四)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期权激励方案进行审核并
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
辞职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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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召开会
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等网络方式召
开。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本委员会委
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决议,

                             18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签名;会议记录或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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