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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天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6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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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 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 8
第四章 现场接待细节 .............................. 11
第五章 附则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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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
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
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
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
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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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投
资者关系管理并为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
务安排。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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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
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
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将在公司网
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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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
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
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
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
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尽快公布。公司将利用网络
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
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深交
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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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
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
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
演。
       第十七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
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
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
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
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
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
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
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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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
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
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
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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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
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
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
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
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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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
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
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
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
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
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
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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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
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四章 现场接待细节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
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三十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
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
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
相关文件,指派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过程。
       第三十二条      由专人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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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的问询,遵守公司《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三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
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四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
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
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
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
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
予以说明。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
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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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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