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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天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8-2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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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第 18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
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
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
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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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
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上市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
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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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
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上市公司在披露
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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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程备忘录。
    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上述主体的内部
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按照本制度执
行。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
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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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
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
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将上市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信息及时与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共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上市
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管情况进
行现场检查。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填报实施自律监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可以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公司及相
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一)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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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三)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
作。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
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有关单位和
个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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