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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天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2-08-26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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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
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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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
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
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
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
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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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上市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
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
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
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
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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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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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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