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天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09-2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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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 6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 11
第四章 附则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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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
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
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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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工程承包;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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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
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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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人。
第五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
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
作。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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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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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
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协议内容应明确、
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对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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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不得将关联交易金额分解,应如实按权限审
批。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
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
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
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
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
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
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
以回避。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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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议按《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董事会应
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
方式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
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
决。
第十七条 涉及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其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还
应该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专项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
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
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
会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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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
资源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
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
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
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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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披露
的内容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
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
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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