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普天科技:独立董事制度2022-09-24  

                        独立董事制度




      1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
进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2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3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
地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
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
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4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
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
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
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
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


                              5
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还应充分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
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
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6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
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公司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
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
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


                                7
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
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
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上市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
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
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


                               8
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他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之处以
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批
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