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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天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2-09-24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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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4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 5
第四章 具体实施 .................................... 9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11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 13
第七章   附则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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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
控制经营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工作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
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各类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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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
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
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
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由独立董事任主任委员的审计
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
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
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 3 人。
    第八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
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
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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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
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和应有
的职业谨慎,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的原则,并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
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和地方审
计机构、上级审计主管部门等的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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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
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
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
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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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
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
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
自查。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按要求对内部
控制进行自查,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监督检
查。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
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
整理并归档。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参照《档案管理制
度》。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相关
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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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各
部门查阅,应先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报等需查阅,须经公司董事
长、总裁或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
别是制度建设、生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
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部审计部门组织或参加公司
有关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部审计部门参加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
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
支计划,按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
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
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
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的部门和个人,及时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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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
规事项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的建议;
    (九)对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实施,经
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
的建议;
    (十)根据工作需要按公司流程审批后,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
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至少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
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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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
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
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
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
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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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
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
规性发表意见,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
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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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
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
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三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
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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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
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
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
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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