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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铁塔: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25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以及公司将回购注销部分业绩补偿股份等事项,需要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62,230,125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44,062,083
 第六条
           元。                                    元。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62,230,125 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44,062,083 股,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62,230,125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44,062,083 股。
           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第二十三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条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股份的活动。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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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列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          (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第二十四   可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日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內转让或者注销。   议。
第二十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条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四十条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其他事项。                              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第七十七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条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2/3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的其他事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
           解除其职务。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第九十六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条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数的 1/2。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人。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第一百零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六条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十六条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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