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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铁塔: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4月)2021-04-2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
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证券部具体办理。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对内幕
知情人登记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是公司的常设
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股东的接待、
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公司确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者
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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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方案的计划和实施;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四) 公司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发生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及涉及的重大事项;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方案;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新股或者其
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六) 面临重大风险事项,包括: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
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大额赔偿责任;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重大债权到
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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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主
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深交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等;
    (十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因前期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对证券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它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
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六) 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参与公司重大事项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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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七) 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得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八)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要求向深交所报备。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应按照一事一记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时及时
进行登记,相关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表》:
    (一)公司在向深交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向深交所报备《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
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
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在向深交所报送拟推出的、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公司应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高送转方
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5股以上(含5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交所报
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
交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五)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公司应在首次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的重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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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中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时,除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将在内幕
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重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
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
信息获取渠道等相关信息,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安排证券部依据相关要求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表》,签署《保密承诺书》,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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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报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深
交所进行报备。
  (四)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
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以及由于
任公司职务和日常工作可以获取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等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均对公司
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网站等互联网媒介上以任何形式传播,更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因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实需要向其他
方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相关信息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
负有保密的承诺,并及时予以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
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
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内幕信息相关部门负责人未及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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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未及时报证券部备案的,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
岛监管局和深交所,并配合该等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且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地方监管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并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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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在单位情况        内幕信息相关情况           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情况
                                                                                                                                                      登记
序号                                                                                                                                                          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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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单位名称       与公司关系         内容      所处阶段     获取时间    获取地点    获取方式
                                  (深市)

  1

  2

  3

  4

  5

  6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
   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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