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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铁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它
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
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
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
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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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
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
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
日常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三)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等)获得信息。
    (三)公司应当保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四)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披露,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
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地方监管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若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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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公司证券部撰稿,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
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临时报告、重要事
项;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
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
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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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应当披
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与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
披露事宜。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
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
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
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
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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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
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
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交
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
期报告全文。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
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
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
将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告文稿报送深交所,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次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报送深交
所,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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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出决议,或会议期
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地方监管局报告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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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
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对重大事件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
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
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
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
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 终止的情况
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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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类型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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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
露。
    第三十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第三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
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
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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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
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利;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早间、午间或下午休市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按
规定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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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
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
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
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在应披露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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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潜在信息知情人员就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当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
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
进展的风险因素等。
    第四十六条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宜发布的
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司的生
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闻采访。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九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
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与回复。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媒体
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和在
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
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妥善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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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
等资料原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手续,
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查阅前须
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第八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
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
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
重大缺陷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整改,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
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纠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交所报告并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积极采取相应的
纠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报深交所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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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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