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重工: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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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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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上午 9:30 在宝鼎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行政楼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如期召开。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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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7,500,0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9.17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
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持有公
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持有公司股份数
177,5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17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5 年 5 月 1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关于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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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关于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审议《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审议《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7,5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7,5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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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77,5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77,5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7,5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7,5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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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 177,5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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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梁瑾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张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