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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鼎重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6-13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以及对有关资
料的认真审阅,基于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拟向银行申请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授信额度,
可满足公司融资需求,保证充足资金流,推进公司转型升级战略;鉴于公司经营
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授信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
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公司授权法定代表人依法代
表本公司办理相关事项;同意提请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
    2、关于公司收购上海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1)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整体的战略发展规划,收购完成后,有助于提
升公司盈利能力,能够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大的利益。
    (2)本次交易标的经过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及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本次交易价
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由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平、合
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也不构成关联交易,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以自筹资金方式以人民币 3.6 亿元购买上海复榆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同意将《关于收购上海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0%
股权的议案》提请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辛金国               张   金              朱    杭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