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重工: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6-30
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重工 公告编号:2015-042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一)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6 月 28 日——2015 年 6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8 日 15:00 至 2015 年 6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宝松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7,504,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17%;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 177,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名,合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15%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所审议案进行表决,并现场宣布表决
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关联股东朱宝松、朱丽霞、宝鼎万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圆鼎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股份不计入出席会议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00 股,其中
同意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00 股,其中
同意 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上海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7,504,500
股,其中同意 177,50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0.0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上海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0%
股权的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00 股,其中
同意 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收购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7,504,500
股,其中同意 177,50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0.0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收购相关事宜的
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00 股,其中
同意 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苏丽丽、叶远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