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重工: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2015-11-27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_____月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签署:
甲方: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宝松
住所:杭州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内
乙方:宝鼎万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宝松
住所:杭州余杭区塘栖镇市新街 48 号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002552。
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3、甲乙双方已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
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乙方拟出资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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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现就《股份认购协议》未尽事宜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以兹
共同遵守:
第一条 确认与保证
1.1 乙方保证,用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
资金。
1.2 乙方持有甲方股份发生变动时,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
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不得配合减持操控股
价。具体如下:
1.2.1 持有甲方股票期间,在乙方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
等法定义务时,将乙方与关联方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关联方直接持有的甲方股票
数量与乙方持有的甲方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1.2.2 遵守短线交易等相关管理规则,不得将甲方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
1.2.3 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减持,在如下相关期间不减持持有的甲方股份股
票:①甲方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甲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③自可能对
甲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2.4 乙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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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乙方承诺乙方股东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第二条 附则
2.1 本补充协议系对《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与本
补充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2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2.3 如《股份认购协议》解除或终止,则本补充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2.4 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他各份报送有关部门,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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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宝鼎万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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