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重工:公司与【刘学根】关于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2015-11-27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与
【刘学根】
关于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之
解除协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本《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简称“本协议”)
由以下各方于 2015 年 11 月 日在中国浙江省杭州市订立:
甲方: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重工”)
住所:杭州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朱宝松
乙方:刘学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3101**********2810
鉴于:
1、 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552)。
2、 乙方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 甲乙双方已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就本次乙方认购甲方非公
开发行股票事宜进行了约定。
本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一致补充意见:
1
第一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与乙方同意解除并终止履行《股份认购
协议》,甲方取消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乙方不参与认购甲方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票。
第二条 双方基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及《股份认购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双方确认
不存在其他与《股份认购协议》相关的未结事项或债权债务。
第三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就“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项目及《股份认购协议》终止事项,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
双方不得向对方提起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请求。
第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提交有关部门或由甲方
留存备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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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学根】关于<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盖章):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2015 年 月 日
3
(本页无正文,为《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学根】关于<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的签署页)
乙方(签名):
签署日期: 201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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