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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鼎重工: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1-12  

						  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重工          公告编号:2016-002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6 年 1 月 7 日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0 日——2016 年 1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0 日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宝松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8,225,50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41%;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 178,134,8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0,66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3% 。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2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0,76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0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 90,66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3%。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各项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225,5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0.0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0,766 股,弃权 0 股,反对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225,5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0.0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0,766 股,弃权 0 股,反对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225,5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0.0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0,766 股,弃权 0 股,反对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朱宝松、朱丽霞、吴建海、蒋益民、靳辉、
陈吕军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孟晓俊、丛培国、魏飞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以上九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自 2016 年 1 月 11 日起三年。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4.1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1.1 关于选举朱宝松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4,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5%;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朱宝松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 股。
    4.1.2 关于选举朱丽霞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4,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5%;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朱丽霞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 股。
    4.1.3 关于选举吴建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4,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5%;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吴建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 股。
    4.1.4 关于选举蒋益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4,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5%;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蒋益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 股。
    4.1.5 关于选举靳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4,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5%,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靳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 股。
    4.1.6 关于选举陈吕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4,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5%,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陈吕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 股。
    4.2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2.1 关于选举孟晓俊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4,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5%,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孟晓俊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 股。
    4.2.2 关于选举丛培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4,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5%,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丛培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 股。
    4.2.3 关于选举魏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4,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5%,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魏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 股。
    上述人员在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5、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静、陈聪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监事张琪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任期自 2016 年 1 月 11 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5.1 关于选举陈静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4,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5%,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陈静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 股。
    5.2 关于选举陈聪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4,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5%,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陈聪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 股。
    上述人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
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6、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年度薪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134,8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95 %;
弃权 90,6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年度薪酬预
案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0 股,弃权 90,66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666 股),反对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卢胜强、叶远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
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