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2-29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独立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
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因素待确认及消除时间不确定等情况而决定
的,该事项已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该事项表
决中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终止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此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孟晓俊 魏 飞 丛培国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