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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鼎科技: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4-30  

						  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8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8 日——2016 年 4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宝松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8,135,7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38%;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名,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 。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各项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8、以会议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中新增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朱晓琳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