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8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8 日——2016 年 4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宝松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8,135,7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38%;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名,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 。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各项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8、以会议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中新增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8,135,741 股, 其中同意 178,135,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其中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朱晓琳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