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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鼎科技:公司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宝鼎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2016-09-13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之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_____月______日在中国浙江省杭州市签署:




甲方: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科技”)

住所:浙江省杭州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朱宝松




乙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宝鼎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鉴于:




                                 1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
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552)。

    2、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资产管理公司,
并持有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
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231 号),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质。
乙方担任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宝鼎 1 号”)的资产管
理人。乙方通过设立宝鼎 1 号,以现金认购甲方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简称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宝鼎 1 号的委托人为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宝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3、甲乙双方已于 2016 年 3 月 20 日签订了《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
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甲乙双方现就《股份认购协议》未尽事宜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以兹
共同遵守:

    第一条《股份认购协议》的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3.1   认购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

     根据前述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

     乙方认购价格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且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的 70%,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价格为准。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

                                       2
       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
       将进行相应调整。

              3.2   认购方式

              乙方成立宝鼎1号,以现金认购。

              3.3   认购数量与金额

              乙方同意接受委托人员工持股计划的委托,代表宝鼎1号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
       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以本次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
       露的认购方案为准,认购总金额为发行价格乘以认购股数,共计9,000万元。若甲方
       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4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及认购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
       准文件的要求或发生上述除权、除息事宜等予以调整的,则各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
       和认购数量届时将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协商调整。”



              第二条 《股份认购协议》的第四条第二款修改如下:

              “4.2    宝鼎1号的委托人为“员工持股计划”。该员工持股计划的出资人为甲方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甲方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符合认购条件的员工。
       员工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金额(万元)       序号   姓名        职务      金额(万元)

 1     钱少伦           副总裁        1,000            23    肖云明   部门副经理       110

 2     宋   亮          副总裁         925             24    严一峰   部门副经理       110

 3     刘祖勤          部门经理        200             25    唐金华    部门经理        150

 4     姜   兵         部门经理        600             26    贾月农   部门副经理       225

 5     杨旭光          部门经理        600             27    俞强良   部门副经理       110



                                                  3
6        鲁亚文       财务总监        600           28   余连平     部门经理      150

7        陈先福       部门经理        375           29   陈洪良    部门副经理     110

8        张     琪    部门经理        110           30   朱奇锋     部门经理      150

9        李敏华      部门副经理       110           31   夏杨泉    部门副经理     110

10       孟     洁    部门经理        110           32   莫银鹏    部门副经理     110

11       丁苗苗      部门副经理        75           33   杨乾萍     部门经理      150

12       颜沈瑛       部门经理        150           34   鲁卫樟    部门副经理     110

13       付梅蕾      部门副经理       110           35   贾华方     部门经理      150

14       戚根泉      部门副经理       110           36   张国建    部门副经理     110

15       沈     吉   部门副经理        75           37   范见萍     部门经理      150

16       陈     静    部门经理        400           38   卫兴华    部门副经理     110

17       陈江忠       部门经理        110           39   王斌海    部门副经理     110

18       冷怡恺      部门副经理       110           40   沈   川   部门副经理     110

19       张林洲      部门副经理        75           41   范子龙     业务骨干      150

20       吕斌杰      部门副经理       110           42   郭蔚荣     业务骨干       75

21       陈     聪    部门经理        150           43   谢细建     业务骨干       75

22       张海峰      部门副经理       110           44   朱连庆     业务骨干      150

     合计金额                                        9,000 万元


                ”



                 第三条   附则

                3.1 本补充协议系对《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与本
         补充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3.2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3.3 如《股份认购协议》解除或终止,则本补充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4
    3.4 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他各份报送有关部门,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
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16 年   月     日




                                     6
(本页无正文,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
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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