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06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的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董事会授
权期限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董事会授权期限的
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项的授权有效期延长至前次决议有效
期及前次授权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延长非公开
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特别审议决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孟晓俊 魏 飞 丛培国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