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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鼎科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06  

						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4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5 月 5 日上午 9:30,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5 月 4
日——2017 年 5 月 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朱宝松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8,148,2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38%;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 178,134,7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名,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3,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45%。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2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3,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4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 13,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45%。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各项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148,241 股,其中同意 178,142,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
同)表决结果: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54.81%;
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9%;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148,241 股,其中同意 178,142,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股份的 54.81%;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148,241 股,其中同意 178,142,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股份的 54.81%;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148,241 股,其中同意 178,142,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股份的 54.81%;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148,241 股,其中同意 178,142,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股份的 54.81%;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148,241 股,其中同意 178,142,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股份的 54.8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9%。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148,241 股,其中同意 178,142,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股份的 54.8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9%。

    8、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148,241 股,其中同意 178,142,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股份的 54.8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9%。

    9、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148,241 股,其中同意 178,142,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股份的 54.8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张诚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