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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鼎科技:关于签订信达-宝鼎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并备案的公告2017-06-07  

						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1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并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的概况

       1、签订《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并完成备案的
情况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
为宝鼎万企集团有限公司、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宝鼎
1 号资管计划”)、海通-宝鼎成长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自然人蒋益民共四位
特定投资者。其中,宝鼎 1 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司
(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达证券”、“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兴业银行”)
签订《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资管合
同”),宝鼎 1 号资管计划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90)。

       2、签订《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一)》
并完成备案的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
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终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项。并经 2016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16 年 4 月 6 日召开
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
议案》、《关于 2016 年 3 月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并对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认购价格和数量及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处置办法等作调整。
公司与信达证券、兴业银行就原资管合同中所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经协商一
致,签订《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一)”】,2016 年 5 月 9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了《信
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一)》的备案。详见公
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049)。

    3、签订《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并完成备案的情况

    经 2016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16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的议案》、《关于 2016 年 9 月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对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认购价格和数量及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处置办法等作
调整,公司与信达证券、兴业银行就原资管合同中所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经
协商一致,签订《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2016 年 10 月 15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
了《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备案。
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083)。

    4、签订《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的情况及关键条款

    经 2017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 2017 年 4 月修订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认
购价格和数量等作调整,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17-021)。

    故公司与信达证券、兴业银行就原资管合同中所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经
协商一致,签订《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关键条款如下:

    1、 原合同中“员工持股计划”的出资人现调整为:

 序号          姓名              职务                  金额(万元)
   1           钱少伦           副总裁                     1,000
 2   宋 亮                  副总裁    925
 3   刘祖勤               部门经理    200
 4   姜 兵                部门经理    600
 5   杨旭光               部门经理    600
 6   鲁亚文               财务总监    600
 7   张 琪                部门经理    110
 8   李敏华             部门副经理    110
 9   孟 洁                部门经理    110
10   丁苗苗             部门副经理     75
11   颜沈瑛               部门经理    150
12   付梅蕾             部门副经理    110
13   戚根泉             部门副经理    110
14   沈 吉              部门副经理     75
15   陈 静                部门经理    400
16   陈江忠               部门经理    110
17   冷怡恺             部门副经理    110
18   张林洲             部门副经理     75
19   吕斌杰             部门副经理    110
20   陈 聪                部门经理    150
21   张海峰             部门副经理    110
22   肖云明             部门副经理    110
23   严一峰             部门副经理    110
24   唐金华               部门经理    150
25   贾月农             部门副经理    225
26   俞强良             部门副经理    110
27   余连平               部门经理    150
28   陈洪良             部门副经理    110
29   朱奇锋               部门经理    150
30   夏杨泉             部门副经理    110
31   莫银鹏             部门副经理    110
32   杨乾萍               部门经理    150
33   鲁卫樟             部门副经理    110
34   贾华方               部门经理    150
35   张国建             部门副经理    110
36   范见萍               部门经理    150
37   卫兴华             部门副经理    110
38   王斌海             部门副经理    110
39   沈 川              部门副经理    110
40   郭蔚荣               业务骨干     75
41   谢细建               业务骨干     75
42   朱连庆               业务骨干    150
        合计(42 名)                8,475
    2.1    本补充协议系对原资管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的补充,
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修改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内容不变。原资管协议、补充协议(一)、
补充协议(二)的约定与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2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本补充协议以及原资管协议、补
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公司董事会批准关于 2017 年 4 月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的议案的相关事宜;

    (2)中国证监会及/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核准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

    (3)宝鼎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成立;

    (4)管理人在确认上述(1)——(3)项生效条件满足后并确认委托资产全部
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委托人和托管人双
方确认签收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为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开始生效。

    2.3    如原资管协议、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解除或终止,则本补充
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2.4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补充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终止或解除本补充
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涉及审批事项的,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完成备
案的情况

    2017 年 5 月 22 日,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按照《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就签订《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事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2017 年 5 月 23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通过了《信达-宝鼎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的备案。


    公司已于 2017 年 6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宝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告编号:2017-029),
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后续进展情况,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