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说明2018-04-28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说
明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宝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
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本金余额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可能涉及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单位为公司提供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上述事宜构成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经审核公司资料,详细了
解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推进转型升级战略,保证公司
现金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
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执业经验丰富,审计团队严谨敬业,能够独立胜任公司
的审计工作,且在多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
够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公
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
事前认可说明》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丛培国 孟晓俊 魏 飞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