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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宝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2-23  

						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ST 宝鼎           公告编号:2019-013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2 月 22 日下午 14:00-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2 月 21 日——2019 年 2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2
月 2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9 年 2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公司行政楼 5 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朱宝松 董事长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8,197,2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8.1902%;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 178,186,74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8.18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0,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34%。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下同)共计 8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62,500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0.02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0,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34%。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各项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公司 2019 年 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 2018 年年报》第四节相关章节。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197,241 股,其中同意 178,196,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详见公司 2019 年 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197,241 股,其中同意 178,196,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10,847,147.15元,营业成本242,791,421.3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8,690,673.58元,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526,472.07元,经营
活动净现金流量33,527,034.57元,基本每股收益0.09元/股。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197,241 股,其中同意 178,196,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详见公司 2019 年 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
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197,241 股,其中同意 178,196,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8 年度合并未分配利
润为-134,772,221.65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156,039,730.78 元,根据《公司
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
不送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197,241 股,其中同意 178,193,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股份的 93.6%;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197,241 股,其中同意 178,196,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充足流动资金,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本金
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一年。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8,197,241 股,其中同意 178,190,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 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股份的 88.8%;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天律师、叶远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