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宝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 计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阎海峰、孟晓俊、谭 跃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