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9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忠实的义务,我们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全面了解议案的具体情况
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核销坏账的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能真实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金宝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电子”)拟向银
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可满足金宝电子日常经营
的资金需求,保证充足的流动资金。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金融
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金宝电子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事宜,公司董事会将授权
金宝电子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
保、抵押、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新增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1、增加公司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
且涉及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比重较低。因此,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
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交易定价原则为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关
于新增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时均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增加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四、关于公司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业务开展的实际需
求,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
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五、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的对象均为合并范围内的孙公司,公司子公司
对其日常经营具有实际控制权,担保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是为了支持孙公司
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
障孙公司的资金需求,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整体
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与《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拆借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金宝电子向关联方招远市宝金铜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拆借资金,遵
循了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原则,拆借的额度和利率的设定与计收公允合理,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事前将本议案及相关
材料交予我们审阅,公司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不存在关联董事,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
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
避表决。
七、关于拟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
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
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2、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合规,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
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聘任中天运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拟变更公司会计估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相应的调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更接近其实际使
用年限和风险状况,能够更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是合理的。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九、关于公司与山东招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山东招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设立,并核发金融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
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
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
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山东招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对山东招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山东招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山东
招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
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
严格监管,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现财务公
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
定的情况;未发现其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山东招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
十一、关于公司在山东招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
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保障与山东招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安全,
制定并更新了《山东招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处置预案》,在一定程度上能有
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山东招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资金风险,能够维
护资金安全。
十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提名的六名非独立董事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
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不存
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
务员。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李宜三女士、朱宝松先生、王乐译先生、
丁洪杰先生、李林昌先生、陈绪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审
议表决。
十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本次提名的三名独立董事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
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未发
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超过 5 家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务员、证券分析师。独立董
事候选人谭跃先生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杨维生先
生、王世莹女士尚未参加深交所主办的独立董事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承诺参加
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谭跃先生、杨维生先生、王世莹女士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
表决。
十四、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拟定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
酬和津贴标准,是依据《公司章程》,参照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和津贴水
平,并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和津贴预案合理,有利
于进一步调动董事的工作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有利
于公司的发展。且本次薪酬和津贴的拟定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调整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为公司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事项有
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董监高合规履职,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的事项,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阎海峰、孟晓俊、谭 跃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