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9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
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增强投
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至
20,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是可行的。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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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木利民、杨昌辉、方庆涛。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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