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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辉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30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部分会议的议案进行了
认真的阅读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第三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的激
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条件,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除离职及考
核不合格要注销相应的期权之外,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可行权的激励对象
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本次
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第三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
    独立董事: 木利民、杨昌辉、方庆涛




                                              202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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