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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辉隆股份: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公告2020-11-26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0-103
债券代码:124008      债券简称:辉隆定转
债券代码:124009      债券简称:辉隆定 0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
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201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形式: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2、股票来源: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
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45人,
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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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授予数量: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2,851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1,760万股的3.97%。
    5、授予价格: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85元/股。
    6、行权时间: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期权行权期
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3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3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4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
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2017年9月29日发
表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
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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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于2017年10月11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17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
法律意见书。
   5、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审核确认,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1日完成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
权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辉隆JLC1;期权代码:037755。
   6、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7、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8、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并对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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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0、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并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1、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律师出
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
分期权的情况
    (一)已到期未行权的期权注销情况
    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通过自主行
权的方式行权 266.108 万份,尚有 7.192 万份尚未行权。公司 2017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到 2020 年 11 月 20 日结束。截止第二个行
权期满,有 3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7.192 万份股票期权尚未行权,公司董
事会决定对上述已到期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因激励对象离职原因导致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调
整及注销情况
    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满足成
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其获授但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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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行权的1.6万份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
   此次调整及注销后,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247名,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为779.6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及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
量的调整及注销部分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
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调整及注销事项。
    六、律师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注销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本
次调整及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
及注销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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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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