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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辉隆股份: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12-16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
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是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
的基础上,平衡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建立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决策的过程中
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分配比例: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未来三年公司应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具体的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分配比例: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考虑现金分红优先及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
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
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每三年审阅一次本规划,根据国家政策调整,
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规划内容不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
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
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
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
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五)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五、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