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4-07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计划推出前征求了职工代表
意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
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
公司薪酬结构,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
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公司董事会中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
回避表决,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持股计
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木利民、杨昌辉、方庆涛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