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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辉隆股份:2020年度独董述职报告-木利民2021-04-21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过去的 2020 年,本人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 2020
     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谨
     慎、勤勉地行使了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现将 2020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2020 年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一)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勤勉履行职责,依法出席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发生缺席应出席会议的情形,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了
     表决权。2020 年,公司共计召开 17 次董事会、2 次股东大会。具体出席
     会议情况述职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是否连续两次
              本报告期应参              以通讯方式参
 独立董事姓名              现场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未亲自参加会
              加董事会次数                加次数
                                                                                   议
    木利民          17           3           14           0            0           否
独立董事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2

          (二)经审核认为,公司 2019 年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等相关会议
     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
     了相关程序,相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2020 年度对公司董事会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对 2020 年度公司
     如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
况,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保证了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
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报告期资产的价值,公允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没有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系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最新规定
进行的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募集配套资
金方案的调整。
    2、关于开展资产池(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公司和浙商银行开展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的资产池(票据池)的业务,可以提升公司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性,
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具备必要性和可行
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开展资产池(票据池)业务。
    (三)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王涛先生、汪本法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
关资料,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与持

                                2
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此次提名、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涛先生、汪本法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四)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
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滚动使
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部分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担保金额合计 183,968.79
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 181,800.3 万元,对外提供担保总额
为 2,168.49 万元人民币,担保金额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71.40%。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资信状
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贷款主要为日常经营流动资金所需,公司对其提
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及控股公司向客户和经销商提供
买方信贷融资担保服务,有利于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与客户关系的拓展维

                                  3
护。此项担保,公司采取了相关措施,担保风险整体可控。被担保对象经
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
司提供担保的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状况。
    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
[2020]00580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9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39,294,833.89 元 ,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提 取 10%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3,929,483.39 元后,扣除本年支付 2018 年股利 48,853,400.68 元,加上
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390,719,745.01 元,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可
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377,231,694.83 元。
    鉴于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回购公司股份 100,501,775.94
元(含交易费用)。根据相关规定,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视同于
现金分红。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
    本着既能及时回报股东,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拟定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拟以实施 2019 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当
日的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
民币 1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
转以后年度。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的,
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应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现
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此次预案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4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此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
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
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
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的内
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4、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2019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我们同意大华核字[2020]003529 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的意见,同意将《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是正常、合理的。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
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
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
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并依据市场价格
公平、合理地确定交易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未
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基于独立判断,
我们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表示同意,同意将《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
高闲置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超募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滚动使
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3,000.00 万元的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7、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目前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适当进行
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滚动使用
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8、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6
    公司 2020 年拟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共计 32.2 亿元,公司此次担
保事项全部为对控股公司的担保,公司无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上述担保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
符合规定,并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同意将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并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总额度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并
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的管理层代理人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额度内调
剂实施。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主要是向客户和经销商提供买方信贷融资担保
服务,解决其经营中的资金问题,有利于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与客户关系
的拓展维护。此项担保,公司采取了相关措施,担保风险整体可控。本次
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并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 2020 年拟向银行综合授信额
度不超过 100 亿元,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授信期限自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该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利于公司及时筹措经营所需资金,保障公司经营目标的顺利实施,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宜。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
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7
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1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是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拟定的,
是对董事、监事为公司发展过程中所作贡献的肯定,使其更加勤勉尽责,
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对《公司 2019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3、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是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拟定的,
是对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发展过程中所作贡献的肯定,使其更加勤勉尽责,
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14、关于公司拟续聘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中
勤勉尽责,信誉良好,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较为熟悉,为公司出具的审计
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拟
续聘其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15、公司关于开展 2020 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及控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稳健为原则、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利润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

                                8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并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16、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
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收益。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
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公司已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资金安全
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000 万人民币
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并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次增资有利于增强海华科技的资金实力,促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未来的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本次增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2、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置换事
项。
    (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9
    此次减资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
则,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情况。公司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
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减资事项。
    (八)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
价格事项。
    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置换事
项。
    (八)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
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

                                10
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担保金额合计 170,057.93
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 165,671.43 万元,对外提供担保总额
为 4,386.5 万元,担保金额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59.14%。公
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资信状况良好,担
保风险可控。贷款主要为日常经营流动资金所需,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
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及控股公司向客户和经销商提供买方信贷融
资担保服务,有利于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与客户关系的拓展维护。此项担
保,公司采取了相关措施,担保风险整体可控。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具
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提供担保
的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状况。
    2、公司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的状况。
    (九)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此次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
的原则,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情况。公司审议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11
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第三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的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条件,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除离职及
考核不合格要注销相应的期权之外,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可行权的激励对
象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本
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第三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
    (十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
量的调整及注销部分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
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
及注销事项。
    (十二)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于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有关
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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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
    2、公司关于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正)》和《发行监管问
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
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发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限售期、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上市地点、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等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
    3、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司
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且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利于公司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
    4、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
发展规划方向。本次所募集资金将用于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优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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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资产结构,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
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5、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应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6、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内容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
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利益。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
    7、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分析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
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制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
施;公司相关主体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三、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日常沟通情况
    2020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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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同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定期向公司高管团队、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等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获知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客观地、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投资决
策、内部管理等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履职情况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
督和检查,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使公司在报告期内能够严格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
进行信息披露。
    (三)加强自身专业学习情况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本人积极参加证监会、
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认真学习证监会、安徽省证监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尤其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增强自觉保护
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以及进一步提高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能力。
    四、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开 1 次会议,
审议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了 5 次会议,审议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及 2020 年各
定期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情况、内审部门日常审计、专项审计及工
作计划、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针对内审部门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进
行反馈。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严格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及执行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实施了有效的指导和监督;本人
作为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参加了 4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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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参与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设立
全资子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无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独立董事提议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1053991304@qq.com
    以上是本人 2020 年度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汇报,2021 年,本人将一
如既往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勤
勉、忠实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
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增强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木利民
                                             202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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