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地阅读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参与安徽华星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符合市场原则,重 整标的与公司现有业务高度协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决策程序合法, 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因此,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向安徽华星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 重整投资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马长安、张华平、张璇。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