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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辉隆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3月修订)2022-04-0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1/2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
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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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证券投
资部、人力资源部提供的资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
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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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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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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