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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辉隆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2年3月修订)2022-04-0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下属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被担保
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
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借款担保、信用证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本办法适
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
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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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
同意。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对外担保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前述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九条     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
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
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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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
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三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拟提供担保业务前,应当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
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
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
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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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的前一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表;
    (三)被担保人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被担保人的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效管理证件;
    (五)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六)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
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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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担保的期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
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
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日常监管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资
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
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以便积极持续风险控制,被担保人在担保期
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财
务部应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协
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提前 2 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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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
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
部与公司法律顾问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
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 2 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的,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之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向
被担保人追偿。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后,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
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
时应及时告知证券投资部,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
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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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或其他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
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怠
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公司无须承担担保责任,但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
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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