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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辉隆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2年3月修订)2022-04-0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
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
实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以及《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编制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全面的反映公司上一年度
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出具。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的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独立董事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
    第五条   董事长作为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检查
年度报告编制进度和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设立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任组长,全面负责
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小组成员由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
干、财务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以
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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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由财务部统一组织编制,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涉及到年报编制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年报编制工作小组的
统一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第一手核算资料和相关业务的书面资料。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年度报表审计工作计划,勤勉尽责、按时
高质地完成审验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由证券投资部负责
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或直接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并对操作的准确性
和报送的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本制
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度报告编制所需材料,保
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
确、完整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不得虚报、
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年度报
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主动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等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
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章   独立董事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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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十五条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尽早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适当的时间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经营项目进
行实地考察。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以及对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
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
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内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按照公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履行审计委员会职权,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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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年报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年报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在当年 4 月 30 日前无法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当年 4
月 15 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
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七章      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的意
见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年度报告披露的时间,在预约得到确认后及
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编制年度报告
工作计划并发出通知,要求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相关
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
    相关材料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由相关负责人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传真方
式签署文件)确认后提供。如因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年度报告延期
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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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内部相关
部门负有配合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证券投资部发出年度报告工作计划通知后,及时安排财务
部相关人员处理编制财务报告,协调沟通公司聘任的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事项。
    证券投资部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示,收集相关部门或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时
编制年度报告,完成初稿后,由财务部、审计部对年度报告初稿进行交叉审核,
防止出现错漏。各部门审核完成后的草稿,由证券投资部及时提交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初审,证券投资部根据上述意见修改后按有关程序分别
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年报全文和摘要进行审核,以监事会
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证券投资部在获得
经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共同签署的财务报表及董事长签署的书面文件后,提交董
事会秘书审核,经同意后,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报送平台向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送经审核后的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


                         第八章   年度报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
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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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公司章程》等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致歉;
       (二)在公司协同办公网上公开检讨;
       (三)在公司例会上通报批评;
       (四)行政记过处分;
       (五)赔偿损失;
       (六)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或撤职;
       (七)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一条     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裁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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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
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四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办理季报、半年报披露业务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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